此次164号令的修订在多方面得到体现,其中,精简,优化,成为亮点,而服务社会成为了根本源头。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将认证机构设立由原来的“先证后照”调整为“先照后证”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修订为“设立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今后所有新设立的认证机构必须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国家认监委提出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
2.取消两项原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
取消了认证机构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包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审批,明确了认证机构的主体责任,由机构总部负责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认证机构分包境外认证机构业务的,也不再实施审批,而是采用备案管理,并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3.取消了两项备案项目
取消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在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备案以及境外认证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的备案。认证机构的办事机构同认证机构分公司的管理一样,由认证机构的总部自行管理,突出了机构的主体责任,也对机构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取消了部分认证机构设立和发展的限制事项
取消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的特别管理措施;取消认证机构从业一年以上才可扩大ag九游会j9官方网站的业务范围的限制;取消认证机构从业两年以上才可设立子公司的限制。这些限制的取消对于机构适应市场的需求快速发展提供了条件。
5.认证机构审批与认证人员注册分离
《办法》中取消了设立认证机构审批条件中专职认证人员需要先取得注册资格的要求。这一调整解决了困扰认证机构发展多年的“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今后新设立认证机构或机构扩大新的认证领域时,无须先完成认证审核人员的资格注册,而是通过向国家认监委提交认证机构自我建立的人员专业能力准则和认证人员选聘、培训、管理、评价、考核和使用的程序文件以及据此评价出的认证人员证实性材料等方式证明认证机构自我人员管理能力,供机构审批时评价。
这一要求的改变对机构内部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人员评价的能力和水平等都有很高要求。强化认证机构管人用人的主体责任,发挥认证机构在提升认证人员水平能力、专业知识、素质诚信等方面的作用,需要强调的是,机构经批准后开展人员活动时,从事认证审核、检查活动的人员必须是经国家注册(确认)的人员。
6.简化了审批程序,缩短了审批时间
《办法》将设立认证机构行政审批时限由90日缩短至45日;将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由4年延长至6年,有利于机构运行成本的降低和提升业务运行的稳定性。
截至目前,164号令已发布近3个月,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对认证机构及从业者的培训
2015年8、9月间,国家认监委认可部和法律部分别从不同角度对认证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了三期修订后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培训班,培训人数达到300余人。在刚刚召开的2015年认证机构工作会议期间,也向机构高层领导重点介绍国家认监委围绕认证机构行政审批和监管的一系列改革举措。
2.进一步完善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的程序规则,保证改革措施的落实
《办法》修订后,国家认监委结合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进一步简化了“认证机构行政审批材料要求”,从便利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取消了“认证业务可行性报告”“自然人出资者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申请材料;制定发布了“认证机构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和“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审查工作细则”等,理顺审批程序,清晰审批环节。
3.建立了认证机构信息备案电子平台,保证信息收集和后续监管
对于原来的审批改备案的相关事项,如认证机构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认证机构分包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认证机构已获批准领域内的认证规则备案等,国家认监委开发建立了信息报送系统,并于2015年8月1日启用。目前机构报送信息及对外公示内容正在逐步完善过程中。
4.逐步制定一批技术性标准和内部程序,以保证认证审批过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国家认监委研究制定了认证机构行政审批专家评审工作程序,对于启动专家评审的条件、专家的资格条件、专家组的组成、专家评审方式及结论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证此项工作的规范。此外认监委正在研究制定认证机构人员管理的规范要求,一方面指导认证机构规范内部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要求的管理,也为认证机构行政审批中的人员管理能力和评价结果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