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乘员头盔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公告:须获得ccc认证!
2020-06-01 14: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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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助力车产品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过渡期安排的公告》(质检总局、认监委联合公告2017年第86号)和《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摩托车乘员头盔、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7年第32号公告),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正式发布,于2017年11月01日起正式实施。
1、持有有效生产许可证企业
自2017年11月01日起,已持有有效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申请为相关产品换发ccc认证证书。
对在有效期内的生产许可证进行确认,企业在换证明应按实施规则/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及获证时的型式试验报告,评审合格后,按认证单元直接换发ccc证书。企业向各地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完成证书转换后,将于发证后3-6个月内对换证企业实施首次监督。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或产品抽样检查,换发ccc证书的产品符合标准要求的确认。
2、未持有有效生产许可证企业及进口企业
自2017年11月01日起,未持有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有效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进口企业可提交ccc认证申请。
3、强制实施时间
2018年8月1日前已生产的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在售及库存电热毯、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无论是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允许其继续使用原生产许可证包装出厂销售。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转ccc认证过渡期自2017年11月01日起到2018年07月31日止,自2018年08月0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证书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附2: